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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基层政务公开
卫生健康领域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2020-09-09
2020-09-09
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2020-09-09
2020-09-09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2020-09-09
2020-09-09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2020-09-09
2020-09-09
对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2020-09-09
2020-09-09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2020-09-09
2020-09-09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2020-09-09
2020-09-09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2020-09-09
2020-09-09
对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2020-09-09
2020-09-09
对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2020-09-09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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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9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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