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意见和措施,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统筹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监督实施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和指导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按照职责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参与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等相关规划;参与编制并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与编制全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参与全区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的统一规划;参与编制开展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非跨辖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依规提出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核发非跨辖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三证”;负责非跨辖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后验线、规划核实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拟订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指导和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和省、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承担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区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开展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推动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对外合作。
(十三)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或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各街道办事处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四)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