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检查,还应包括注册备案要求执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管理、原料前处理等情况。
2、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同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3、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对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供餐安全应予以重点检查。
二、监督检查标准
1、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风险分级管理。计划应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及抽检种类和比例等内容。
2、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监督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对部分一般项目可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监督检查的参考。
4、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综合判定检查结果。
三、检查结果
1、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三种形式。
2、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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