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行为,做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原区辖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食品安全检查活动,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等。
第三条 现场检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法律义务确定。具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在上级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工作中对检查内容和记录表是另有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四条 检查前的准备。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事先不得通知被检查单位。为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效率,在进入检查现场前应主要进行如下几方面的准备:
(一)人员准备
2名以上检查人员,到达被检查单位要向相对人亮出执法证件;
(二)信息准备
熟悉被检查单位情况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三)文件准备
确定重点检查内容、文书准备和证件准备;
(四)装备准备
执法箱、执法记录仪、相机、抽样袋(箱)等执法检查取证设备
第五条 检查工作的实施。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确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依据风险分级结果,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
(一)检查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检查要点进行,按风险等级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定期现场监督检查,A、B、C、D等级的企业每年监督检查次数分别不少于1次、2次、3次、4次。
专项监督检查按照有关专项监督检查的文件进行。
(二)检查方式
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一般项目可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年度或专项检查有被抽到随机抽查的企业,可以等同于已经进行过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三)检查表格
检查使用各环节标准化检查表进行检查(见附件表格),专项检查使用专项检查表,风险评定、量化分级应用相应的表格。
第六条 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后续处理
(一)记录和归档
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结果,检查结论须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授权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检查人员书面记录。
检查记录一般信息包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受检查单位地址与联系方式、受检单位负责人等;主体信息包含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等;证实信息包含受检单位负责人和随检人员签字、检查人员签字等。
各监管人员应对各自监管对象建立档案,检查人员对提取的证据(包括物证、照片、录音和录像等)以及形成的执法文书,按照规定存档;检查结果按规定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办理和处置
对排查出的食品生产风险隐患,管片人员要积极采取治理措施,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要制定落实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时限和方案“四落实”,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违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整改追踪落实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回访,明确整改规范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第七条 监管信息公开化。现场检查结果、风险等级信息等要及时张贴在食品流通单位显要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检查人员管理。现场检查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一经发现,按照规定给予批评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新发布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等有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