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郑州市中原区双节期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中原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成立了中原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
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牵头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查处妨碍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负责检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负责加强业务指导,提供技术支撑、专家服务;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管理,严格规范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好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凭烟花爆竹经营(批发或零售)许可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手续;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依法查处经营含氯酸钾、超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行为。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及时查处流动兜售、非法占道和露天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劝阻、制止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好恢复市容市貌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在重点时间、重点区域做好值班备勤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指导重点消防单位消防管理。
交警二支队: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协调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集中燃放活动期间交通疏散保障任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上级部门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办理和安全管理;协调上级部门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相关资质的违规行为;负责协助上级部门查处违规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劝阻、报告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攻坚办、市生态环境中原分局:负责协调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对随意燃放烟花爆竹,故意制造环境噪音污染,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的单位和个人,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并处罚;根据天气条件,会商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工作指令。
区卫健委:负责制定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救治应急处置。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学校、幼儿园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教育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监督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公墓管理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宣传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舆情管控和舆情评估。
区委网信办:负责烟花爆竹网络舆情信息管控工作。
区社治委:负责压实基层社区网格责任,引导社区居民正确、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辖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烟花爆竹零售点指定一名科级干部和两名工作人员分包负责零售点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点应急处置预案,负责辖区应急处置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各项规定,充分发挥村(社区)等基层网格化管理作用,严密管控,拉网式排查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情况,一经发现非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二、通过限定时间、限定地点、限定品种等方式确保燃放安全问题、环境问题
(一)限定时间
1. 燃放时间为:2月2日(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23时;2月9日(除夕)早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2月24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2. 销售时间为:1月31日(腊月二十一)至2月24日(正月十五)每天早7时至23时。
3. 重污染天气期间严禁燃放。
(二)限定地点
1. 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车站(含火车站广场)、主干道、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养老机构、福利院、学校、幼儿园;
(5)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7)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8)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0)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1)华山路以西、冠云路以东、二砂北路以南、颍河西路以北合围区域;
(12)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2. 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如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由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3. 旅游景区、其他企业、社会团体等,如有烟花表演意向,必须由专业的燃放团队,在确保所有安全条件下,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不得在所在区域内个人燃放和禁放时间段燃放。
(三)限定品种
1. 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符合个人燃放的C级、D级产品。
2.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2)摔炮、擦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不定向火箭、双响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
(4)“三无”产品;
(5)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2. 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3. 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4.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5.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地铁、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强化现场监管,加强应急处置
各街道办事处要督促社区建立社区燃放工作制度,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个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灭火应急演练;组织社区志愿者、物业人员维护燃放秩序,特别是腊月二十三、除夕、初一、十五等重点时段。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辖区党员、党政机关干部及其他社会力量,划定维护力量责任区域,开展街面、小区、集中燃放点等地的巡逻监控,保证维护力量责任区无缝对接,不留死角。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火灾、爆炸、踩踏等各种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处置,切实防止出现火灾、踩踏等公共安全事件。重要时段和时间节点期间,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做好全区烟花爆竹应急处置工作,提前预制应急力量。公安部门要加强巡逻和治安维护,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劝导,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行为。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值班备勤,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靠前布防,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提前处置,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医疗资源,加强救治人员物资等准备,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