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二、实施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实施主体:
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2、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五、办理程序:
在线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审批
六、承诺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
郑州市中原区(县)中原西路街道伊河路62号1号楼.
九、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十、联系电话
0371-65560870
十一、投诉电话
0371-65560881
十二、咨询方式
1. 固话咨询:0371-65560870
2. 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
3. 现场咨询:郑州市中原区(县)中原西路街道62号1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