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醇基液体燃料,俗称醇基燃料、植物油、生物油、燃料油,由于醇基液体燃料中甲醇含量高、闪点低,属于危险化学品和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醇基燃料大多用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存储和使用不当,发生着火爆炸后果不堪设想。鉴于近期部分街道办事处辖区餐饮单位出现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反弹的现象,为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加强醇基燃料使用安全防范,根据《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郑应急〔2022〕195号)要求,进一步巩固去年以来醇基燃料安全管理成果,郑州市中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危险化学品专业委员会特发布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使用提示:
一、醇基液体燃料储存、使用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且评价结论为合格。二、醇基燃料箱严禁附设在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内,严禁设置在建筑屋顶。三、在室外设置醇基燃料储存间时,储存间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不燃烧实体墙,与其他房间分隔。四、燃料储存间应保持通风良好,不应存放其他无关物品。五、燃料储存间应安装防爆型电气设备,排风设施应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连锁。六、当醇基燃料箱悬挂在建筑外墙上时,燃料箱水平距离2m内不应开设门窗孔洞;燃料箱上部,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箱体宽度的防火挑檐。七、燃料箱与安全出口和人员主要出入口的距离不小于10m。八、应采用金属材料闭式燃料箱,总容量不得大于500L,储存系数不应超过0.9;燃料管道应设置事故切断阀,管道材质宜选用无缝钢管。九、燃料箱应远离火种、热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醇基燃料管道严禁通过不使用醇基燃料的房间。十、营业期间不得进行设备检维修作业;严禁在燃料箱及管道内存有油品时进行动火维修作业。十一、燃料箱底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燃料箱上或其附近醒目位置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警示性标识,配备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十二、严禁辖区餐饮单位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醇基液体燃料经营单位购买醇基燃料。
希望各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辖区餐饮单位醇基液体燃料储存、使用行为,对照上述标准规范,加强整改;对储存、使用醇基液体燃料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拒不整改的,坚决取缔;对拒不配合的单位,及时联系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