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3日6时许,华山路105号院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中原区应急管理局请示,中原区政府于2022年4月8日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中原公安分局、三官庙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4·3”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为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6年09月0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MA3XDCL42F。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167号结构件厂房9号A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民。注册资本:捌佰万元整。营业期限: 长期。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钢结构及其配件的焊接、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和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广州佛郎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周圆。成立时间:2013年08月0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4076807978F。住所: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5A1-22。营业期限: 长期。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登记机关: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通用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通用机械设备零售;机械配件批发;机械配件零售;通用设备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郑州煤矿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承尧。成立时间:2002年11月0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170033534A。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九大街167号。营业期限: 长期。注册资本:177477.14万人民币。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登记机关: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设计、加工、制造矿山机械设备、环保设备、通用机械、电站设备、附属配件、工模具;金属材料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定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不动产及有形动产的租赁与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01月01日,郑州煤矿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13508.09平方米的厂房以年租金1694666.24元租赁给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双方约定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在工作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立即抢救伤者,第一时间通知郑州煤矿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护现场,积极主动地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2020年09月23日,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佛郎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及服务合同。租赁广州佛郎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4台CPCD100型号10吨叉车,租期3年。双方合同约定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依法予以赔偿,除此以外有广州佛郎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承担。
发生事故的叉车为蓝色,产品编号为M9AH00326。型号规格:CPCD。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豫A01054(18)。发电机(电机)编号:A508C0J20128。车架编号:XR1000 07DA20975。额定起重量:10000.00KG。最大运行速度:31.00km/h。
2021年9月8日,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研究院对该叉车进行了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
宋振涛,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叉车司机,男,46岁,身份证号:41272119760221****。户籍住址:河南省扶沟县江村镇东冯行政村东冯村。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证件编号:41272119760221****。有效期至2025年5月。
郭希琴,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杂工,女,54岁,身份证号:41032519680126****。户籍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嵩县饭坡乡寺坡村。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上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3日早上5时50分许,宋振涛操作叉车转运工装架,驾驶叉车出车间左转向南行驶,郭希琴骑电动车由南向北准备去车间,两人均在道路的东侧行驶,宋振涛驾驶叉车与骑电动车的郭希琴相撞。宋振涛听见喊叫时才看见电动车和郭希琴,宋振涛把叉车叉子上升,将叉车后退才看见郭希琴在地上侧着身子躺着。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宋振涛给郭希琴老公牛东强、同事詹宁打电话说开叉车碰到郭希琴,让詹宁去开刘兵的车将郭希琴送医院抢救。宋振涛、牛东强、詹宁和闻讯赶来的刘兵将郭希琴抬到车上,詹宁驾驶刘兵的车和宋振涛、牛东强三人将郭希琴送到郑州市中心医院抢救。2022年4月3日7时许,郭希琴经钟抢救无效死亡。宋振涛在医院报警后,宋振涛、牛东强、詹宁、刘兵、李国政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侦大队带走调查。宋振涛现在取保候审期间。 (三)事故上报情况
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三官庙街道办事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按照相关要求书面上报中原区应急管理局。中原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按照值班要求上报事故信息。报请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确认,事故发生单位为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郭希琴,女,身份证号:41032519680126****。户籍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嵩县饭坡乡寺坡村,死亡。
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物证鉴定室已对郭希琴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郭希琴符合创伤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叉车司机宋振涛,操作叉车时疏于观察,未安全驾驶,在此次事故中起主要作用。
(二)间接原因
1.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 中原区市场监管局对叉车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不力。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分析认定,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4·3”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宋振涛,操作叉车时疏于观察,未安全驾驶,在此次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李国政,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西区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李国民,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有效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按照要求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存在较大漏洞,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康海军,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科长,中共党员。分管三官庙街道办事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对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分管辖区内叉车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未有效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对辖区内叉车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中原区政府作出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郑州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做好叉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叉车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