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8时40分左右,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施工的郑州市渠南路快速通道工程施工五标段项目工地,河南揽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2万余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中原区政府于2022年3月4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城建局、中原公安分局、须水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3·1”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并聘请相关安全生产专家,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为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工程及相关单位概况
(一)事故工程基本概况
事故工程项目为郑州市渠南路快速通道工程施工五标段,西起元通大道以西(K5+030),东至须水河以西(K6+295),全长1265m,含一段地面快速路和一条地道(元通大道-须水河地道)。
郑州市渠南路快速通道工程(陇海路至南绕城高速),该段工程北起防汛路,沿南水北调干渠向南至绕城高速,道路全长19417米,城市快速路,规划红线宽60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梁、隧道、雨污水、交通及监控、电气、绿化及附属工程等;郑州市渠南路快速通道工程(绕城高速辅道至西四环),该段工程西起绕城高速辅道西侧,沿南水北调干渠向东或东南至西四环西侧玉轩路,道路全长7551.464米,城市快速路,规划红线宽60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雨污水工程等。
施工进度: 目前累计土方挖运91万方,进口L型挡土墙完成175m,地道主体累计完成24段,雨水渠累计完成868.7米,雨水管道累计完成333.1米,污水管道累计完成197米;污水工作并接收完成9座,现在进行地道主体A1-X8、L2-X5施工。
建设单位为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施工单位为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河南天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为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汽车起重机租赁单位为河南揽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00052540422,机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25号,负责人:耿勇军。
2. 施工单位: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9年06月0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689729730H,住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苏家村社区三楼316号,法定代表人:曹文星,注册资本: 10,007万(元),核准日期: 2021年07月06日,营业期限: 长期,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 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公路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及地基基础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环保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的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141100075,资质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发证日期:2021年07月07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豫[2011]011937,发证日期:2020年1月7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7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3.监理单位:河南天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天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07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06782331A,法定代表人为户会芳,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核准日期:2021-06-21,营业期限:长期,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金成时代广场6号楼2306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与技术服务;市政公用工程;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咨询;经济贸易信息咨询;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41056874,发证日期:2017-06-05,有效期至:2022-06-05,资质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4.租赁单位:河南揽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河南揽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020年02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481CKM7Y,法定代表人:薛建,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通许县长智镇东方社区3号楼东单西户,审核/年检日期:2020-02-14,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水电工程施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2年2月12日,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揽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河南揽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汽车起重机,并配备合格、熟练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完成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的材料货物吊装作业,河南揽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配备的司机、操作人员自行管理,应对自有设备、人员的安全生产负责。
倾覆的汽车起重机,车牌号为豫BJ1686,产品型号:三一牌SYM5342JQZ(STC250C5),发动机型号:SC9DF300.1Q5,整车整备质量:33870kg,最大允许总质量34000kg,最大额定起重量/工作幅度:25t/3m,外形尺寸(长x宽x高):13000mmX2550mmX3620mm,生产日期:2021-01,出厂编号:TC2025CB1995;该汽车起重机操纵室型号:SJC62V25PS3,生产日期:2021-01-21,出厂编号:21JC06900502。
于海洋,汽车起重机吊车司机,男,37岁,身份证号:410122219840501****,户籍住址:河南省通许县长智乡后六营村41号。机动车驾驶证C1,有效期2017-02-22至2023-02-22。项目Q2(限流动式起重机)证件编号41022219840501****,有效期至2025年5月。
起重机及操作人员进场时均由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渠南路快速通道工程第5标段项目部安全员刘相东审核。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上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1日早上7时许,在郑州市渠南路快速通道工程第5标段施工现场,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筋班组开始进行地道主体L2-X5段底板钢筋安装,施工过程中使用1台25t汽车起重机,把基坑上方右侧钢筋吊入基坑下方L2-X5底板上进行安装,配合钢筋班组正常进行钢筋材料吊运作业,汽车起重机支设在L2-X4顶板上,垂直高度约18m,卸货地点与吊车水平距离约20m。垂直高度约13m。吊车西北东南站立,车头向西北。吊装过程由信号司索工吉朝辉进行指挥吊装作业。
站车位置,汽车起重机车头远离顶板临边防护,左后支腿距离顶板边2000mm,左右后支腿连线距离汽车起重机回转中心2500mm,左右后支腿底座均在顶板原位置处,左右前支腿处未见底座(见附件2图11)。汽车起重机回转中心与钢筋料场32螺纹钢筋吊装点之间距离16.7米。
2022年3月1日8时40分左右,汽车起重机在进行钢筋吊装作业过程中,吊装物为一捆Ø32螺纹钢筋,共30根,每根长11.95m,每米重6.31kg,经计算吊装物重2262kg,加上小钩85kg,合计载荷2347kg。负荷率为97.8%
河南揽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起重司机于海洋操作,随车人员袁宏强坐在汽车起重机驾驶室内,于海洋操作起重机快速边小钩松绳边落大臂,在重力和惯性作用下超载致使起重机失稳倾翻掉入基坑,起重机吊臂折断,驾驶室挡风玻璃破碎。汽车起重机操作司机于海洋和随车人员袁宏强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和车辆进行营救,撤离现场无关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88医院进行救治。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88医院报警后,李术刚、冯长前被须水派出所带走调查。
袁宏强:一、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二、左侧下颌骨骨折;三、胸部损伤;四、脊柱损伤;
于海洋:1、尺挠骨开放性骨折(右);2、腕部骨折;3、正中神经损伤;4脑震荡;5、头皮下血肿。
(三)事故上报情况
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要求书面上报须水街道办事处,打电话报告郑州市城市路网工程建设中原片区指挥部。须水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要求书面上报中原区委、区政府及中原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中原区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立即上报带班领导,按照值班要求上报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通过应急值班系统和事故直报系统录入事故信息。报请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确认,事故发生单位为河南揽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2人受伤。
1.袁宏强,25岁,身份证号:41022219960904****,户籍住址:河南省通许县长智乡长智村826号。受伤,现在医院理疗恢复;
2.于海洋,37岁,身份证号:410122219840501****,户籍住址:河南省通许县长智乡后六营村41号。受伤,已出院回原籍休养。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2万元。
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直接原因
1.汽车起重机司机于海洋违章操作,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3.13条“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向下变幅,同时严禁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第4.1.21条“重物的吊运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第4.3.14条“起重机械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应避免急剧回转或急停,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等规定。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第3.0.19条“起吊过程中,在起重机行走、回转、俯仰吊臂、起落吊钩等动作前,起重司机应鸣声示意。一次只宜进行一个动作,待前一动作结束后,再进行下一动作”之规定,在作业过程中,当负荷率为97.8%时,同时快速松绳落臂,在重力和惯性作用下超载致使起重机失稳倾翻。
2.随车人员袁宏强在吊装作业时违章逗留在汽车起重机驾驶室内,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3.9条“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之规定,致使起重机倾翻事故受伤人员增加和事故扩大。
间接原因
1.河南揽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起重机吊运作业中无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盯控管理。
2. 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存在漏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进场人员资格审查不严格;对信号指挥人员与起重司机未密切配合、汽车起重机作业时随车人员逗留驾驶室、汽车起重机司机违章操作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3.河南天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进场人员资格审查不严;对吊装作业存在的违章行为未能有效发现并制止。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分析认定,河南揽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3·1”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于海洋,汽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车辆不符(应为B2以上,实际为C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违章操作汽车起重机,在作业过程中,当负荷率为97.8%时,同时快速松绳落臂,在重力和惯性作用下超载致使起重机失稳倾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建议河南揽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将其辞退,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2.袁宏强,在吊装作业时违章逗留在汽车起重机驾驶室内,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3.9条“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之规定,致使起重机倾翻事故受伤人员增加和事故扩大。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3.李术刚,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渠南路快速通道工程施工五标段项目经理,未能有效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分包单位进场人员资格审查不严格;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班前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信号指挥人员与起重司机未密切配合、汽车起重机作业时随车人员逗留驾驶室、汽车起重机司机违章操作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张永辉,河南天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市渠南路快速通道工程施工五标段项目总监。对进场人员资格审查不严;对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制度不落实督促不力;对吊装作业存在的诸多违章行为未能有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5.薛建,河南揽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有效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按照要求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存在较大漏洞,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河南揽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起重机吊运作业中无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盯控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贰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河南揽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聘用符合车辆特性的具备资格的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严格要求作业人员按规按章作业。
2.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落实安全施工主体责任,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进场人员资格;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起重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行为。
3.河南天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严格落实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进场人员资格严格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