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8日13时30分左右,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西三环与中原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南,郑州中信广场宏略明珠苑7#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6万余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中原区政府于2021年9月26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城建局、中原公安分局、中原西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9·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为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工程概况
中信广场宏略明珠苑项目,建设单位为郑州宏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装修承包单位为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
发生事故的宏略明珠苑7#楼,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西三环与中原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南中信广场。楼内电梯未安装完毕,未经验收合格,不具备使用条件,仅有一套简易控制系统,可以控制电梯上、下运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违规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工人为便于观察电梯轿厢运行位置,轿厢门常开,电梯厅门根据需要打开,电梯门口有简易活动式防护,未固定。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郑州宏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3431892B,法定代表人:尤红波,成立日期:2012年04月12日。注册资本:壹仟壹佰万圆整。营业期限:长期。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45号中信宾馆二楼。登记机关: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是:房屋租赁、物业服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编号:410166525,项目负责人:尤红波,限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资质证编号:410148815), 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2013年12月09日,发证日期:2020年01月07日,有效期至2022年01月07日。发证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69493625H。法定代表人:秦鹤鸣。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日,住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95幢。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长期。注册资本:陆仟万圆整。登记机关: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咨询、造价咨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技术咨询。(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应经审批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41004766-8/1,发证日期:2019年10月22日。有效期至:2023年08月01日。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3.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544389。法定代表人:戴荣战。成立日期:2001年10月22日。营业期限:长期。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新乡市解放路449号。注册资本:肆仟壹佰捌拾万圆整。登记机关: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土地整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41064634,发证日期:2021年05月25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发证机关: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JZ安许证字{2005}040041,发证日期:2020年05月07日,有效期至:2023年05月07日。发证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18日13时30分左右,郑州中信广场宏略明珠苑7#楼,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工人张红涛,离开住处查看有没有来水,为施工做准备。张红涛的妻子刘艳香在7#楼3楼住处休息,过了一会儿,刘艳香打电话联系张红涛,连续拨打了100余次,电话一直没有人接听。2021年9月18日21时许,刘艳香报警求助,警察到达现场后协助刘艳香寻找张红涛,因当时下大雨,民警联系工地负责人刘治选和丁超伟通报情况,并交代二人协助刘艳香继续寻找张红涛。刘治选和丁超伟到达工地后与刘艳香会和,到达7#楼三层办公室拿取照明设备后乘坐东单元北侧电梯下楼寻找。2021年9月18日23时30许,刘治选、丁超伟和刘艳香在7#楼东单元北侧电梯井底部发现张红涛。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治选迅速沿步梯上至一楼拨打120、119、110电话求救,同时报告郑州宏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崔勇、土建工程师刘红峰和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科。中原区消防大队陇海西路中队接到报警后,迅速出动,到达现场后与家属协商,将张红涛尸体从电梯井运送至负三层电梯间地面。
刘治选、丁超伟和刘艳香陆续被出警的中原西路派出所带走调查。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张红涛,男,汉族,41岁,身份证:41232519801125****,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周堂镇周三村22号,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6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发生事故的7#楼无监控系统,事故发生时现场无其他人员,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调取公安现场勘验记录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消防部门现场救援影像资料,综合分析判断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张红涛,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电梯,未注意观察电梯轿厢位置,从3楼电梯井坠落至负三层底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违规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电梯运送材料和人员;
2.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未对工程进行有效监理,对作业现场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电梯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4.郑州宏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充分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清,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在岗在位。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9.1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张红涛,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电梯,未注意观察电梯轿厢位置,从3楼电梯井坠落至负三层底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陈科,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能有效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人员配备不到位;未能按照要求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管理存在较大漏洞,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0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刘治选,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中信广场宏略明珠苑装修工程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制止作业现场工人长期违章使用电梯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由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4.刘超磊,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中信广场宏略明珠苑项目总监。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制止作业现场工人长期违章使用电梯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由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存在漏洞,项目部管理混乱。没有按照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工人长期违章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电梯运送材料和人员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未对工程进行有效监理,对作业现场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电梯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中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3.郑州宏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充分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清,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在岗在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应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违章作业行为的纠正和查处,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电梯运送材料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2.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要按法规要求,严格监理,及时查处违章、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郑州宏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充分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加大对施工过程的全过程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