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1日上午11点29分左右,河南胡菁洋商贸有限公司在组织工人卸钢管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中原区政府于2021年9月2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城建局、中原公安分局、柳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8·3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为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询问相关人员、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河南胡菁洋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7年12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P2XH9Q。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7号银丰商务B座912。法定代表人:刘全胜。注册资本:叁仟万圆整。营业期限:长期。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防火封堵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1996年01月0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8405809。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灞柳一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何健。注册资本:叁亿零壹佰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长期。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登记机关: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可承担各类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各类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工程施工及运营维修;各类通信工程施工及运营维护;各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及维护运营;各级公路收费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开发;送电线路(含电缆工程)和变(配)电站工程的施工;通信服务、技术服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相适应的国外工程;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的销售;电力检验检测服务;房屋的物业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计算机系统集成(含软件开发);研发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电信业务代理;劳务分包;物资仓储及装卸;房屋及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金属件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陕)JZ安许证字〔2005〕000071。发证日期:2019年06月24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发证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19日,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胡菁洋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设备及钢管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货物在交付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之前所产生的风险,包括货物损毁、灭失、安全事故、侵权、违法等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河南胡菁洋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31日11时21分,在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郑州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西段系统安装施工项目场地内,负责提供材料及安装工作的河南胡菁洋商贸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闫青海组织工人张社春、张春庆、张旭国、韦鹏鹏、马成晓等人准备卸车,车上共拉了四捆钢管(长6米,Φ32mm,每捆61根,重约1.5吨)。2021年8月31日11时29分,5名工人将车厢东侧和南侧打开后,张社春上到车上用撬杠撬下去一捆,韦鹏鹏在车下北侧靠近车头位置、张春庆在车下南侧靠近车尾位置,二人准备将地上的一捆钢管向东侧移动。此时,车上有3捆钢管,南北向成品字形摆放。在上部钢管的重力作用下,将品字形摆放的3捆钢管底部东侧1捆钢管挤压滚落,钢管北侧击中埋头干活的韦鹏鹏头部,韦鹏鹏当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货车北侧头部打电话的现场负责人闫青海听到动静后,急忙跑过去查看,并打电话报告河南胡菁洋商贸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勇和安全员张志恒。张志恒拨打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120到达现场抢救后确认韦鹏鹏死亡并告诉现场人员人拨打110报警。张春庆打电话通知韦鹏鹏的家属。韦鹏鹏家属到达现场后报警,安全员张志恒也随后报警。闫青海、张社春、张春庆、张旭国、马成晓等人先后被中原公安分局柳湖派出所带走调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韦鹏鹏,男,39岁,身份证号:41031119821105****,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马沟村1组43号号,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2.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河南胡菁洋商贸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卸车时,未采用保证安全的作业方式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韦鹏鹏,安全意识淡薄,对卸车过程中安全风险认识、分析和判断不足,未注意观察卸车现场危险情况。
2.河南胡菁洋商贸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健全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管理混乱;未采用保证安全的作业方式卸车,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3.河南胡菁洋商贸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现场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河南胡菁洋商贸有限公司“8·31”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刘全胜,河南胡菁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能有效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按照要求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管理存在较大漏洞,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0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河南胡菁洋商贸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管理混乱;未健全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采用保证安全的作业方式卸车,对卸车现场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对卸车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河南胡菁洋商贸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落实,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河南胡菁洋商贸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