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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应急管理局 县级
2021-09-08 2021-09-08
刁沟村“6·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13日11时50分左右,刁沟村七组村民刘新民的房屋拆除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中原区政府于2021年6月16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城建局、中原公安分局、莲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6·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为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询问相关人员、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刘新民房屋位于莲湖街道办事处刁沟村7组,2014年修建,三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013.52平方米。为保证刁沟村拆迁改造工程顺利建设,2021年4月23日,中原区莲湖街道刁沟村拆迁改造指挥部与刘新民签订《刁沟村企业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双方约定:“签订协议10日内,刘新民必须保证把普查登记范围内所属附着物自行拆除、移植、砍伐完毕,并退出原先所占土地;刘新民在拆迁中要注意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刘新民负全部责任;拆迁验收合格后,中原区莲湖街道刁沟村拆迁改造指挥部一次性支付全额补偿款肆拾柒万玖仟叁佰元叁角叁分”。

2021年6月2日,刁沟村拆迁改造指挥部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补偿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刘新民收到赔偿款后,与朱爱平联系协商房屋废旧建筑材料处理事宜。朱爱平、张超凡、张金伟三人先后到现场查看,以合伙形式共同购买刘新民整栋房屋的废旧建筑材料,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刘新民最终以贰万陆仟元的价格将整栋房屋的废旧建筑材料卖给朱爱平、张超凡、张金伟三人。

2021年6月11日,张金伟联系的吊车和张超凡联系的工人周镇江、张文中、刘考举、李建西、张海军到达现场,开始房屋拆除。朱爱平通过微信给刘新民转账25500元(含平整道路机械使用费500元),张超凡通过微信给刘新民转账1000元。张超凡代表朱爱平、张金伟两人与刘新民签订了安全协议。协议约定:“购买方自行拆除,拆除过程中注意施工安全,注意拆除人员安全,拆除过程中一切安全问题由购买方负责”。

2021年6月13日11时50分左右,整栋房屋已拆除两层。周镇江和张文中、刘考举、李建西、张海军准备下班去吃饭。刘考举独自由房屋东北角沿着楼梯下来时,楼梯突然断裂,刘考举随楼梯一起坠落。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周镇江、张文中、李建西、张海军4名工人赶紧跑过去救人,看见刘考举头朝西、脸朝南侧身躺在地面上,身上有十几块砖头,工人用手把他托出来的,放在外边的平地上。

2021年6月13日12时15分,张超凡开车和朱爱平把刘考举送到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八医院急救。张超凡打电话通知张永亮(张超凡之父)、张金伟来医院帮忙。

2021年6月13日13时22分,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八医院宣布刘考举死亡。张金伟到达医院后,开车带张永亮夫妇和朱爱平到房屋拆除现场报警。莲湖街道办事处和刁沟村委会相关人员,接到派出所通知后,先后到达现场处置。为避免发生次生事故,刁沟村委会组织机械将剩余房屋拆除。

周镇江、张文中、李建西、张海军、张永亮、朱爱平、张超凡、张金伟先后到莲湖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1年7月26日,朱爱平、张超凡、张金伟三人与死者刘考举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共同赔偿刘考举家属32万元;2021年7月27日,刘新民与死者刘考举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赔偿刘考举家属5万元。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刘考举,男,56岁,身份证号:41282519650227****,住址:河南省上蔡县蔡沟乡庙杨村,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7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考举,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安全风险认识、分析和判断不足,在沿楼梯下行时楼梯突然断裂随楼梯一起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周镇江、张文中、李建西、张海军、刘考举均为临时雇佣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较差,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违章作业。

2.朱爱平、张超凡、张金伟无资质拆除房屋,雇佣无资质人员作业,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未对雇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刘新民,将整栋房屋废旧建筑材料卖给无房屋拆除相关资质的朱爱平、张超凡、张金伟

4.刁沟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房屋拆除工作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房屋拆除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

5.莲湖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房屋拆迁改造相关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对村民房屋拆除工作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房屋拆除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刁沟村7组6·1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刘考举,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安全风险认识、分析和判断不足,在沿楼梯下行时楼梯突然断裂随楼梯一起坠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朱爱平,无资质拆除房屋,雇佣无资质人员作业,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未对雇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张超凡,无资质拆除房屋,雇佣无资质人员作业,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未对雇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张金伟,无资质拆除房屋,雇佣无资质人员作业,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未对雇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刘新民,将整栋房屋废旧建筑材料卖给无房屋拆除相关资质的朱爱平、张超凡、张金伟。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图且双方签订了安全协议,事故发生时已经完成交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鉴于其事故发生后自愿出于人道主义赔偿死者5万元,建议由刁沟村民委员会对其批评教育。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刁沟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房屋拆除工作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房屋拆除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其向莲湖街道办事处作出检查。

2.莲湖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房屋拆迁改造相关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对村民房屋拆除工作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房屋拆除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警示约谈。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1.莲湖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对辖区现存房屋进行全面排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莲湖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拆迁改造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制定相关措施,正确引导辖区居民安全拆除自有房屋,依法有序推进辖区拆迁改造工作。

3.刁沟村委会要加大拆迁改造违法违规行为巡查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房屋拆除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确保不发生类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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