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中原)安监罚〔2019〕604 号
被处罚单位: 郑州利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 郑州市中原区铁魏路以北、紫竹路以西、楠竹路以东郑州三棉大门南B区2号
邮政编码: 4500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齐晓瑞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4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郑州利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公司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2019年5月6日复查时,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已记录。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郑州利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较重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贰万元人民币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 ,账号 905150020109019469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郑州市中原区 人民政府或者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金水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