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中原)安监罚〔2019〕106 号
被处罚单位: 郑州镓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中原区铁魏路以北、紫竹路以西、楠竹路以东郑州三棉大门南A区9号
邮政编码: 4500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 鹏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等。 (以下空白)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安监管[2017]15号)的有关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较重,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 ,账号 90515002010901946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或者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