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中原)安监罚〔2019〕S01-1 号
被处罚单位: 河南翔顺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东政通路北C8号楼20层2016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史文会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 河南翔顺建设有限公司在为郑州市第一中学老校区防水工程改造施工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与施工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提供施工安全培训教育,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证据:《河南翔顺建设有限公司“10.6”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翔顺建设有限公司“10.6”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原政文【2018】96号)、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贰拾壹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账号 905150020109019469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