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驻豫和省属工矿商贸企业:
现将《河南省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方和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暗访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攻坚行动,加强对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3月5日
河南省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方和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生产
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相关方和外来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职责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方,是指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人员,是指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的相关方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员。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负有下列职责:
(一)将进入本单位工作场所的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等,组织相关方共同参与应急演练;
(三)建立相关方名录和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加强对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的安全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过程管控、变更管理、安全生产绩效评估、续用或退出管理;
(四)督促、检查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
(五)审查承包方、承揽方等相关方制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
(六)对外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相关方负有下列职责:
(一)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二)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佩戴安全管理标识上岗,履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外来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服从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相关方和外来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场所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本单位事故管理。
相关方在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内发生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灾害,并立即向生产经营单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参与或主导组织抢救;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发生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并按照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处理事宜。
第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抽查相关方和外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