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基层政务公开
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2022-05-24 2022-05-24
对采供血机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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