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