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基层政务公开
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权限内)
郑州市中原区
行政许可事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权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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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批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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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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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0371-67628416
无上限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5、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6、有关设备清单及有关房屋布局平面图 

7、有关人员一览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师执业证》等 


受理-审核-审批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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