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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基层政务公开
中原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大气污染管理 未按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未按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371—67711313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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