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基层政务公开
中原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经批准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经批准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
处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2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7711313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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