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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尚未构成犯罪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尚未构成犯罪
处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67711313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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