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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无
67711313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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