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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7711313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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