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规定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
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