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