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纠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个人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