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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80%的,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60%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30%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77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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