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基层政务公开
中原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违法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基础状态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尚未竣工状态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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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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