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管理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