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管理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整改的;或造成轻微影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能够配合进行整改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整改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执法检查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