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管理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或造成轻微影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整改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执法检查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