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管理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整改的;或造成轻微影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能够配合进行整改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