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基层政务公开
中原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政公用管理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 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能及时补救、修复,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未及时补救、修复但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不能补救、修复;或危害后果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 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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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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