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将验收不合格的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交付使用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将验收不合格的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交付使用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