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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
无
67711313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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