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主动清除建筑垃圾的;或第一次被查处的;或造成轻微影响的。罚款基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配合清除建筑垃圾的;或第二次被查处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罚款基准: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或第二次以上被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拒不配合执法机关检查的。罚款基准: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