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已处置15立方米以下的;或造成轻微影响的。处罚基准: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已处置15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或第二次违法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基准: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已处置30立方米以上的;或多次违法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或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处罚基准:对施工单位处以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