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处罚标准: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