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基层政务公开
中原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处罚标准: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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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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