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基层政务公开
中原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工程建设管理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 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备案机关查处时已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 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备案机关查处时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67711313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附件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