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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 施工 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 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 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7711313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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