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基层政务公开
中原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工程建设管理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 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5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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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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