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以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