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