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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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