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未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已实施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已实施并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