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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管理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处罚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6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9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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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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