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