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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
67711313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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